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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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
    任處理相關事務。
    本辦公室所需人員,得由各相關機關調用人員常駐,並得依業務需要
    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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