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公務紀錄定義:
    可參考「檔案」之定義如下:
(一)檔案法:
      第二條第二款「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
      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二)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
      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
      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
      、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
      之文書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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