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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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範圍:
(一)資料性質:蒐集本署辦公室內, 具下列性質且足供本署內、外部使
      用者,辦理歸檔:
      1.機關法定職能運作,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者。
      2.具保障個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法定權益者。
      3.具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之資訊價值者。
      4.具學術研究參考者。
      5.具影響國家、地方發展及社會公益者。
      6.具保存歷史文化、典章制度或科技價值者。
(二)產生時間:自本署籌備處(民國八十三年)成立起迄今。
(三)類型: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含文書
      、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可供
      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等各類型公
      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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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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