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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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估及判定檔案保存價值 
  (一)檔案鑑定小組依據擇定之鑑定方法、標準及方式,審酌下列事項
        ,評估及判定檔案之保存價值:
        1.影響國家安全及公益程度。
        2.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3.法律信證之維護。
        4.行政程序之稽憑。
        5.學術研究之參考。
        6.機關之特性。
        7.個人權益之維護。
        8.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二)檔案具有下列價值及性質者,應由主要業務運作機關永久保存:
        1.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如十大建設計畫
          。
        2.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如
          憲法增修、各機關內部規章等。
        3.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運作者,如本機關組織職掌及
          辦事細則。
        4.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如各機關施政計
          畫、施政報告等。
        5.具有國家或機關行政稽憑價值者,如條(公)約。
        6.具有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財產稽憑價值者,如不動產取得
          、登記及減損等。
        7.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有重大影響者,
          如拉法葉艦採購、眷村改建、公務人員任免等。
        8.具有獨特性、完整性之科技價值者,如衛星計畫。
        9.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如慰安婦控訴及求償、
          日據時期地籍登記簿冊等。
        10. 屬重大輿情之特殊個案者,如核四興建之抗爭。
        11. 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如國民教育法第 6  條第 2  項規
            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資料;公司法第 183  條第 3  項規
            定股東會議事錄等。
        12. 其他有關重要事項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
  (三)檔案具下列價值及性質者,應審酌其歷史價值、法律價值及行政
        稽憑價值,列為永久保存:
        1.重大歷史事件,如 228  事件、美麗島事件等。
        2.重大災變,如 921  震災。
        3.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沿革、董監事會設立(變更)、董監事會議
          、股東會議、年度經營績效、中長程計畫、重大轉投資計畫、
          移轉民營、重大技術合作與移轉、土地購置、出售與徵收。
        4.國際組織參與,如聯合國、WTO、GATT、APEC 等。
        5.國際協定簽署。
        6.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身分認定及經濟產業發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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