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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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撰寫鑑定報告及提出建議 
  (一)鑑定小組應將鑑定之過程、結果及建議做成鑑定報告,並依行政
        程序陳核。檔案鑑定報告(格式 2)應記載下列事項:
        1.檔案原有機關(構)基本資料:包括機關(構)名稱、功能及
          職掌、沿革(說明機關成立時間、目的及組織變革等資料)。
        2.鑑定背景資料:包括鑑定原因、鑑定方法、鑑定標準及方式、
          鑑定遭遇之困難及處理情形、鑑定小組成員(說明成員之單位
          、職稱或頭銜等背景資料)。
        3.檔案描述:包括檔號(逐類鑑定填列分類號)、文件產生起迄
          日期、數量、原件或複製品、媒體型式、保存狀況、案名(列
          舉較重要案卷之案名)、檔案內容(著錄案情大要內容,包括
          重要案卷之案情,並指出檔案性質、重要性、重要結果或重要
          數據及附件等)、產生原因及目的、檔案特色(說明檔案性質
          特徵、涵蓋時間、檔案完整程度、內容影響層面及時效等事項
          )、限制應用之原因、與其他檔案之關係及相關鑑定案例等事
          項。
        4.鑑定結果:包括檔案保存年限修訂、銷毀、移轉、保存、應用
          等決策之建議。
  (二)採簡易鑑定方式,鑑定報告得就檔案鑑定報告要項扼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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