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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鑑定報告送交
      完成鑑定報告後,應併同檔案銷毀目錄或檔案移轉目錄,依下列規
      定程序,送交檔案管理局審核:
      中央三級以下機關,均層報由上級中央二級機關彙整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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