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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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原則 
    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需求原則:衡量檔案應用需求之廣度、深度、特殊性及時效性。
(二)彈性原則:依檔案性質及應用需求,選擇適當之鑑定標準。
(三)客觀原則:避免擅斷及主觀。
(四)完整原則:遵循全宗原則,保持檔案完整性及來源特性。
(五)不受媒體拘泥原則:注重檔案內容價值,不因檔案媒體型式不同而
      有所差異。
(六)去蕪存菁原則:精選足以代表機關(構)組織沿革、政策及業務之
      檔案。但以不違背完整原則為限。
(七)參考案例原則:參考過去相關檔案鑑定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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