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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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鑑定時機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檔案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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