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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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立鑑定小組 
    有檔案鑑定時機所列情形之一時,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簽請核准後
    ,成立檔案鑑定小組。指派主持人,並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及檔案管
    理單位主管或人員組成。必要時,應請學者專家或上級主管機關派員
    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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