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整理及分析檔案資料
    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按類別整理擬鑑定之檔案,分析下列事項,並
    作成紀錄(格式 1)。
(一)檔案原有機關(構)之功能與職掌。
(二)檔案涵蓋時間及產生時間。
(三)檔案形式及保存狀況。
(四)檔案內容(敘述檔案涉及之人、事、物、時間及地點)。
(五)檔案產生之原因及目的。
(六)檔案完整程度。
(七)檔案內容影響層面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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