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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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擇鑑定方法 
    依辦理鑑定之目的(如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或定期辦理檔案清理
    或檔案因天災或事故毀損等)、檔案數量及檔案類別與性質,採下列
    方法進行:
(一)邀請學者專家鑑定:依機關及檔案性質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鑑定
      。
(二)舉辦公聽會:藉由公聽會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凝聚共識。 
(三)邀請檔案關係人參與分析:邀請檔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參與鑑定
      分析,提供其意見,作為鑑定判定之參考。 
(四)實地調查或訪問:實地至檔案產生地訪查相關人、事、物。 
(五)定量分析:檔案鑑定小組依機關特性,對於擇定之檔案保存價值鑑
      定標準賦予權重,續由鑑定小組成員分別依鑑定標準及保存年限綜
      合判定,以大多數成員所決定之檔案保存年限為檔案之保存價值(
      即是最大概似法則)。 
(六)定性分析:檔案鑑定小組成員依文件內容、來源、形式及需求程度
      等逐一過濾、綜合考量,以決定檔案價值。 
(七)其他適當方法:檔案性質單純或鑑定檔案數量較少時,由機關內部
      業務單位主管組成鑑定小組,採簡易鑑定方式召開會議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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