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擇定適用鑑定標準
依業務需要,得彈性選擇下列之鑑定標準,衡量檔案使用價值,並給
予適當權重:
(一)原有價值:指檔案之本質及特性具有之原始價值,其評量指標如下
:
1.來源特性:指檔案產生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於社會上之地位
、功能及影響力等特性。
2.內容特性:指檔案所載事項之重要性、獨特性、時效性、真實性
、機密性、發展性、影響廣泛性及完整性等特性。
3.形式特性:指檔案文別、本別、存在時間及外觀型式等特性。
4.替代特性:指檔案之不可替代性。
(二)行政價值:指得供行政機關作為執行業務之參考價值。
(三)法律價值:指得表彰機關(構)權責或保障權益之價值。
(四)稽憑價值:指得作為稽核憑證之價值,其評量指標如下:
1.檔案產生機關(構)地位、職權及功能之重要性。
2.檔案資料之可信度。
3.檔案功能之重要性。
4.與其他檔案之關聯性。
5.考評行政績效之參考性。
6.行政影響評估之可能性。
(五)資訊價值:指得作為研究發展參考或滿足民眾知的需求之價值,其
評量指標如下:
1.內容之重要性。
2.應用之需求。
3.應用之限制。
(六)歷史價值:指得保存典章制度或作為史籍資料之價值。
(七)管理成本:指典藏及維護檔案之成本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