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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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擇定適用鑑定標準 
    依業務需要,得彈性選擇下列之鑑定標準,衡量檔案使用價值,並給
    予適當權重:
(一)原有價值:指檔案之本質及特性具有之原始價值,其評量指標如下
      :
      1.來源特性:指檔案產生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於社會上之地位
        、功能及影響力等特性。
      2.內容特性:指檔案所載事項之重要性、獨特性、時效性、真實性
        、機密性、發展性、影響廣泛性及完整性等特性。
      3.形式特性:指檔案文別、本別、存在時間及外觀型式等特性。
      4.替代特性:指檔案之不可替代性。
(二)行政價值:指得供行政機關作為執行業務之參考價值。 
(三)法律價值:指得表彰機關(構)權責或保障權益之價值。 
(四)稽憑價值:指得作為稽核憑證之價值,其評量指標如下: 
      1.檔案產生機關(構)地位、職權及功能之重要性。 
      2.檔案資料之可信度。 
      3.檔案功能之重要性。 
      4.與其他檔案之關聯性。 
      5.考評行政績效之參考性。 
      6.行政影響評估之可能性。 
(五)資訊價值:指得作為研究發展參考或滿足民眾知的需求之價值,其
      評量指標如下:
      1.內容之重要性。
      2.應用之需求。
      3.應用之限制。
(六)歷史價值:指得保存典章制度或作為史籍資料之價值。 
(七)管理成本:指典藏及維護檔案之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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