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災害通報工作,以期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掌握災情,確實傳遞災情,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發揮救災效能,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規定。
因本法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其第三十條變更為第二十九條,爰修正本規定 訂定依據。
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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