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災情通報之適用範圍,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 災害等相關之災情通報。
增列火山災害,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災情通報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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