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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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災情表報通報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進駐機關(單位)
      應迅速查明災情,彙整填報表單,陳報所屬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
      其代理人。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已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進駐機關(單位),應迅速查明災情,填報表單通報至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彙總。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進駐機關(構)應本權責執行任務,
      迅速查明災情,彙整所屬機關(構)及地方政府之業管災情,隨時
      更新災情資料並填具表單及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後,由本部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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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2/21
即時報通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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