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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人於睡眠狀態時,覺知及反應能力降低,且床、棉被皆屬燃燒快速之可燃物
,發生火災易因逃生延遲而致人命傷亡,爰明定供就寢使用之寢室、旅館客房及
避難路徑之樓梯、走廊,為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處所。另寢室指設有床、棉
被等常時供人睡覺之地方,但偶而、短暫或一年中僅有幾天供休息者,如警衛室
,不在此限。
二、任一樓層超過七平方公尺達五間以上居室,雖無寢室等供睡眠場所,惟面積較大
或隔間多,可能造成避難時間之延長,爰明定該樓層之走廊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
器;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三、參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第二項、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五條
之七之規定,考量已設置自動滅火設備防護者,得免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符
經濟合理有效原則,爰訂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