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表所列種類設置之:
┌──────────────┬───────────────┐
│位置                        │種類                          │
├──────────────┼───────────────┤
│寢室、樓梯及走廊            │離子式、光電式                │
├──────────────┼───────────────┤
│廚房                        │定溫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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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2/30
寢室、走廊、樓梯等位置需反應快速之偵煙式警報器,以縮短避難反應時間;另廚房
溫度高且易有煙或水蒸氣,為避免造成誤報,宜選用定溫式警報器,爰明定選設警報
器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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