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電池為電源者,於達電壓下限發出提示或聲響時,管
理權人即更換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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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2/30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採電池方式者,有因電池電源用盡而失去功能之情形,爰明定發出
提示或聲響告知電源容量已達電壓下限時,更換電池,以維護其功能正常。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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