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協商改善或使用致造成損失者,起造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 申請補償: 一、申請書。 二、內政部協商改善或使用建築物屋頂層架設電臺通知書影本。 三、建築許可申請書。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基地位置圖。 六、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起造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其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 所。 三、請求補償之事實、理由、金額及依據。 四、改善方案(改善後建築物改善當層之平面圖、立面圖及改善之樓地板 面積)或同意屋頂層架設電臺使用之內容。 五、申請日期。
起造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建築許可,先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內政 部審核,認為對電波傳輸確有妨礙者,應由內政部以書面通知起造人進行協商;其因 協商改善或使用造成損失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內政部申請補償,爰規定申 請書及相關資料之應記載事項,作為後續補償協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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