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內政部對於起造人損失補償之申請,應即進行協議,並應於收受申請書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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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01/27
起造人損失補償之協議不宜遷延過久,爰規定自收受前項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須完成補償協議。協議成立時並應作成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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