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一、有關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劃 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部分,內政部已著手規劃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 地籍圖、空間立面圖等圖資量測作業,並規劃將前開資料轉化為資料庫及公告網 站,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眾上網查詢。 二、惟相關圖資量測作業、資料庫及網站建置約須一年左右始得完成,基此,為避免 本辦法實施後,相關地籍圖資資料庫及網站無法配合完成,肇致本辦法無法施行 ,爰規定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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