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3
十三、儀器設備維護
  (一)實驗室應訂定鑑定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標準作業程序,由合
        格人員執行,並有執行紀錄。
  (二)鑑定所需儀器設備需執行維護與校正計畫。
  (三)非直接量測用之一般性儀器設備(如加熱板、量測體積玻璃器皿
        、相機、冰箱等),可以目視方式進行檢查及必要的清潔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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