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5
十五、鑑定方法及確效
  (一)鑑定方法須有完整書面敘述,包含品質管制程序,並建立參考物
        質資料庫,做為鑑定判定參考或依據。
  (二)鑑定方法須經過確效,並於實驗室內驗證該方法效能的可靠性,
        相關效能查驗紀錄須妥適保存。
  (三)對於較少執行之鑑定或分析,利用以下方法證明或確認其有效性
        :
        1.無相關火災案件證物供鑑定時,須定期分析控制樣品或標準樣
          品。
        2.執行待鑑樣品鑑定或分析前,以適當參考物質查驗後,始進行
          分析。
  (四)標準品與試劑品質應適合鑑定程序,記錄標準品與關鍵性試劑批
        號。
  (五)標準品與試劑應標示名稱、濃度、配製日期與效期、配製人、儲
        存條件、危險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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