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3
二十三、由訓練合格人員定期對火災證物鑑定工作內容進行內部稽核;針
        對管理系統的全部要項,包括鑑定或校正等進行內部稽核。負責
        人依既定時程負責稽核計畫與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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