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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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驗室人員設置
(一)應置負責人、品管人員、鑑定人員及其他人員,各人員應有職務代
      理人,代理情形須有書面紀錄可查。
(二)品管人員負責執行品質保證計畫、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
(三)設置人事資料檔案,內容包括學經歷、訓練紀錄、考核紀錄及現任
      工作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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