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實驗室負責人,管理下列火災證物鑑定相關事宜:
(一)辦理內部人員在職訓練、工作量審核及技術確認。
(二)火災證物鑑定完整標準作業程序之確保,審核該程序之修訂並記錄
      其日期。
(三)品質保證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四)火災證物鑑定工作品質管制及督導。
(五)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審核。
(六)有未符合品質管制系統規定情形時,記錄所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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