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實驗室負責人,管理下列火災證物鑑定相關事宜: (一)辦理內部人員在職訓練、工作量審核及技術確認。 (二)火災證物鑑定完整標準作業程序之確保,審核該程序之修訂並記錄 其日期。 (三)品質保證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四)火災證物鑑定工作品質管制及督導。 (五)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審核。 (六)有未符合品質管制系統規定情形時,記錄所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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