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請調:
(一)資績總分合計未滿二十分。
(二)滿五十歲以上。
(三)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三年考績列乙等。
(四)最近五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最近五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六)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
(七)最近五年內曾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並得優先列入請調名冊:
(一)第六點規定特殊困難因素之一。
(二)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五年以上,請調其設籍所在
      地消防機關。
(三)父母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
      五歲,請調其父母設籍所在地消防機關。
(四)原住民人員請調原住民族地區消防機關,且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
      父母已連續設籍並實際居住請調地區達二年以上。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3/08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六點規定修正,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文字。
三、原住民籍隊員自幼生長於原住民區,對地理環境、生活型態及人緣關係甚為熟悉
    ,鼓勵具原住民籍人員返原住民族地區服務,更利於防災救災及各項宣導、服務
    工作之遂行,並能兼顧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滿足渠等照顧家庭及個人生涯發
    展需求,爰於第二項增列第四款規定,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101/12/12
一、考量「因公涉案」含括民事爭訟與刑事案件,對執行勤務涉案者不公,惟倘予以
    排外規定對違法亂紀者又過於寬鬆,爰刪除第一項第七款「除因公涉案外」之規
    定,相關案件回歸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懲戒法規定辦理。
二、為使請調規定完善周延,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請調父母設籍離島地區所在地消
    防機關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