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1-1
十一之一、請調人員於請調作業甄選完成後,未獲需用機關遴選進用者,
          由消防署繕造名冊函送權責機關參考。
          權責機關於當年度請調作業甄選完成後至次年度作業開始前出
          缺之職務,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遴選前項名冊內人
          員後,函請原用人機關同意,並以移列相關考試配賦員額方式
          ,函消防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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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01/08
一、本點新增。
二、定期請調作業規定之意旨係為協助消防機關基層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以安定其工
    作及生活。為增加消防機關分隊長、隊員請調其志願服務地區機會,爰新增本點
    規定,在不影響地方政府權責下,將未獲需用機關遴用者,予以造冊函送各消防
    機關,其如有適當職務出缺,得依陞遷法相關規定,優先考量進用名冊內人員。
三、為維持地方消防機關人力衡平,需用機關進用前開名冊人員者,消防署將配合年
    度特種考試分發作業,協助移列調入機關考試配賦員額予調出機關。另考量渠等
    人員亦有可能列入次年度請調作業名冊中,爰限定本點作業期程為當年度定期請
    調甄選完成後至次年度作業開始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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