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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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機關隊員請調作業,由權責機關依消防署所定作業時程,提報可
    供調入(出)名額,並調查隊員請調意願,依「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
    調作業評列順序一覽表」(如附表)核算請調人員資績積分,依序列
    冊,函報消防署。
    前項調入名額不得超過該權責機關年度列入相關考試預估配賦分發員
    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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