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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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調人員有下列特殊困難因素之一,並申請請調戶籍所在地之消防機
    關者,得優先列入請調名冊:
(一)因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致父母、配偶或子女重大傷亡。
(二)父母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證明,且
      同一戶籍地內無其他兄弟姊妹可為照顧,經查證屬實。
(三)個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特殊事故,非請調不足以解決:
      1.子女就讀特殊教育學校,需就近照顧。
      2.夫妻離異或配偶亡故,需就近照顧國中學齡以下子女,經查證屬
        實。
      3.配偶或未婚子女,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
        極重度證明。
(四)育有三個以上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需就近照顧。
(五)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3/08
一、按一百十年前定期請調作業期程,請調人員於申請請調時,尚無法得知該年度各
    地方消防機關可供調入名額,為增加定期請調媒合機會,現行規定第一項規定請
    調人員可依志願順序填報二個請調機關,第一志願機關未開缺時得逕以第二志願
    機關推薦。惟實務上仍時有志願機關未開缺情形。
二、為提升定期請調作業媒合機率,一百十年起定期請調作業期程修正為於申請請調
    前由本部消防署先行彙整公布各消防機關年度可供調入名額,應不致產生志願請
    調機關未開缺情形,爰刪除第一項規定,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為本文規定
    。
107/01/08
一、為使「特殊困難請調要件」規定更臻完善,本部消防署將相關規定納入「消防機
    關組織與人事制度評估及因應策略之研究」問卷調查項目及研究重點。
二、根據第一次調查結果,針對「夫妻離異且子女尚在國中學齡以下者」一項,僅百
    分之二十二點七受訪者同意,另近七成(百分之六十八點九)受訪者亦同意增列
    「為就近照顧家中育有三個以上尚在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非請調不足以解決」為
    特殊困難請調因素之一。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間復針對服務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層隊員進行
    第二次問卷調查,進一步了解隊員請調需求,其中「夫妻離異且子女尚在國中學
    齡以下者」一項,有百分之七十點九填答者同意,惟於與基層消防人員分區座談
    會中,多數與會者質疑此項規定之弊病,認有遭到有心人士的不法利用之虞。
四、鑑於本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均係以照顧子女為意旨,為免個別投機案例,影響
    有照顧子女需要者請調機會,第二目後段,修正為「需就近照顧國中學齡以下子
    女,經查證屬實者」,由機關視個案狀況依權責從嚴審酌認定。
五、另因應少子化問題,增列第四款「育有三個以上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需就近照顧
    者」,為特殊困難請調因素,以為鼓勵消防人員生育之誘因;原第四款遞移為第
    五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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