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3/08
一、按一百十年前定期請調作業期程,請調人員於申請請調時,尚無法得知該年度各
地方消防機關可供調入名額,為增加定期請調媒合機會,現行規定第一項規定請
調人員可依志願順序填報二個請調機關,第一志願機關未開缺時得逕以第二志願
機關推薦。惟實務上仍時有志願機關未開缺情形。
二、為提升定期請調作業媒合機率,一百十年起定期請調作業期程修正為於申請請調
前由本部消防署先行彙整公布各消防機關年度可供調入名額,應不致產生志願請
調機關未開缺情形,爰刪除第一項規定,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為本文規定
。
- 107/01/08
一、為使「特殊困難請調要件」規定更臻完善,本部消防署將相關規定納入「消防機
關組織與人事制度評估及因應策略之研究」問卷調查項目及研究重點。
二、根據第一次調查結果,針對「夫妻離異且子女尚在國中學齡以下者」一項,僅百
分之二十二點七受訪者同意,另近七成(百分之六十八點九)受訪者亦同意增列
「為就近照顧家中育有三個以上尚在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非請調不足以解決」為
特殊困難請調因素之一。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間復針對服務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層隊員進行
第二次問卷調查,進一步了解隊員請調需求,其中「夫妻離異且子女尚在國中學
齡以下者」一項,有百分之七十點九填答者同意,惟於與基層消防人員分區座談
會中,多數與會者質疑此項規定之弊病,認有遭到有心人士的不法利用之虞。
四、鑑於本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均係以照顧子女為意旨,為免個別投機案例,影響
有照顧子女需要者請調機會,第二目後段,修正為「需就近照顧國中學齡以下子
女,經查證屬實者」,由機關視個案狀況依權責從嚴審酌認定。
五、另因應少子化問題,增列第四款「育有三個以上國中學齡以下子女,需就近照顧
者」,為特殊困難請調因素,以為鼓勵消防人員生育之誘因;原第四款遞移為第
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