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權責機關提報之請調名冊,由消防署依其志願地區及優先順序列冊函
    送權責機關參考。
    需用機關自名冊中遴選進用者,其缺額優先由相關考試錄取人員分發
    補足;未自名冊中遴用者,不列入優先分發名額。
    權責機關甄選作業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於消防署所定作業
    時程內完成,並副知消防署。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