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9
九、參加請調機關調出人員較調入人員為多者,所遺職缺,優先由相關之
    考試錄取人員分發補足;調入人員較調出人員為多者,由相關之考試
    錄取人員分發時,扣除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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