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統籌調度未受災或受災較輕微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防機 關支援災害處理,以迅速整合防救災資源,特訂定本規定。
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變更為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爰修正本規定訂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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