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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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派申請程序
(一)本部(消防署)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主動調度或受理災害處理支援
      申請時,應就調度或申請內容,迅速連繫可提供支援之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進行支援作業整備,並填具支援表(如附表一)
      ,傳真通知支援及受支援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合辦理。
(二)受災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災害處理支援時,應填具申請表
      (如附表二),以電話或傳真本部(消防署)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申請表另行補送。
(三)支援表及申請表應列明請求支援之項目、數量及期間分別如下:
      1.人力、車輛、裝備、機具、器材或物資等之品名及數量。
      2.支援人力之類別及人數。
      3.支援區域或地點及抵達建議路徑。
      4.預估支援期間。
      5.其他需要支援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主動支援災害處理時,應將支援之
      項目、數量、期間等通報本部(消防署)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俾便
      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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