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援單位報到及歸建 (一)支援單位由直轄市、縣(市)長指派帶隊官率隊,於規定時間內向 受災地區指揮官報到,執行交付任務;任務結束,返回原單位,並 回報本部(消防署)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二)支援任務未結束,支援單位因故須歸建時,由支援單位陳報本部( 消防署)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調被支援單位,未完成協調前,支 援單位不得逕行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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