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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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後勤補給及經費負擔
(一)支援單位應自行負責其食宿、通訊及交通後勤補給事宜。
(二)接受本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調派支援之單位,依相關經費報支規
      定向本部(消防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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