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
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三款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消防設施使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
    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審議,特訂定本規範。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