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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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消防設施使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
    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應由消防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但能以電子處
      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並應著色標明申請使用
      範圍)。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
      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租賃證明或經公證之設定地上權契約書。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興辦事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的。
(三)需求評估(轄區內同性質消防設施分布、急迫性、鄰近地區發展狀
      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狀況及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需求評估)
      。
(四)計畫期程及經費。
(五)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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