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經依本規範審查通過,且無違反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環境影響評估法等
    相關法令或其他相關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始得核准免受山坡地開發建
    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