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8/28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
蓮港務消防隊整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爰修正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
- 112/05/09
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轄區狀況不一,勤務量亦不同
,經洽詢各消防機關服勤時數狀況,爰將現行第一款第一目服務時數修正為累計達八
百小時以上,並酌作文字修正。
- 108/04/02
一、增訂第一款基本條件及第二款特殊條件標題,刪除現行第三款限制條件標題,並
酌予調整款次及目次。
二、刪除現行第二款不受基本條件中服務年資、服務時數之限制之規定。
三、修正參加甄選人員有關影響消防形象之規定。
四、修正曾獲選鳳凰獎或救護志工菁英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