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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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甄選條件:
(一)遴薦人選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所屬機構所屬現任鳳凰志工
        (不限是否加入義消)服務滿五年,服務時數累計達八百小時以
        上者。
      2.近五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或有不良前科紀錄者。
      3.近五年未曾獲選鳳凰獎義消楷模者;近二年未曾獲選救護志工菁
        英者。
(二)遴薦人選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1.對協助救護勤務勤勉負責、積極進取,有明顯助益者。
      2.對提升救護品質認真學習、精研技術,有具體成果者。
      3.對執行緊急救護衝破險阻、不畏艱難,有優越成效者。
      4.對推展救護工作致力宣導、激勵參與,有顯著功效者。
      5.對凝聚團隊意識領導得力、促進和諧,有特殊作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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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8/28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
蓮港務消防隊整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爰修正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
112/05/09
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轄區狀況不一,勤務量亦不同
,經洽詢各消防機關服勤時數狀況,爰將現行第一款第一目服務時數修正為累計達八
百小時以上,並酌作文字修正。
108/04/02
一、增訂第一款基本條件及第二款特殊條件標題,刪除現行第三款限制條件標題,並
    酌予調整款次及目次。
二、刪除現行第二款不受基本條件中服務年資、服務時數之限制之規定。
三、修正參加甄選人員有關影響消防形象之規定。
四、修正曾獲選鳳凰獎或救護志工菁英者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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