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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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所屬機構依前點規定確實核對
      參選人相關佐證資料,並辦理救護志工菁英甄選(如附表一、附表
      二)。
(二)證明文件:
      1.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派令、志願服務紀錄冊或
        其他足資證明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之資料。
      2.前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警察機關素行資料或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
      3.前點第二款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成果獎狀、出勤紀錄或其他足資
        證明之資料,其具體事蹟以五年內發生者為限。
(三)申請機關應依本署於當年度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經限期補正證明資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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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28
因應本署新增所屬機構,爰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112/05/09
一、為彰顯救護志工或義消績優表現,以達仿效學習之目的,應由各消防機關自行辦
    理救護志工或義消資料審核及人員甄選,以決定救護志工菁英當選人,爰修正第
    一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符法制體例,第二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108/04/02
增訂第二款,明定前點第一款基本條件及第二款特殊條件所需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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