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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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甄選程序:
(一)初評: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所屬機構就第二點
      所定甄選條件,進行書面(佐證)資料審查,確實核對相關資料,
      並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決定當選人員一名,函報本署辦理公
      開表揚。
(二)複評:
      1.由本署業務單位審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所屬
        機構所提報救護志工菁英資格文件,擬具審查意見,提送甄選委
        員會。
      2.本署得邀請學有專精之消防人員九名至十一名組成甄選委員會;
        甄選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決定救護志工菁英排序,名列前三名者,移列至當年度鳳凰獎
        救護志工楷模表揚,不另頒發救護志工菁英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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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8/28
因應本署新增所屬機構,爰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112/05/09
一、修正第一款,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應成立甄選
    委員會辦理甄選,決定當選人員一名,函報本署辦理公開表揚。
二、第二款各目酌作文字修正;現行規定第五點移列第二目後段。
108/04/02
一、增訂第一款初評規定,明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先進
    行初步審查,擇優提報人選。
二、增訂第二款複評規定,明定先由本署業務單位擬具審查意見,提送甄審委員會,
    再由甄審委員會票選決定當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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