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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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
(一)由本署頒發獎座一座、殊榮肩帶一幅及證書一紙。
(二)當選名單除公布於本署網站外,另函發通知並擇期公開頒獎表揚。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8/28
本點未修正。
112/05/09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04/02
一、修正現行第一款,以統一防火宣導志工菁英、救護志工菁英及災害防救志工菁英
    獎勵內容。
二、現行第二款救護志工菁英前三名移列鳳凰獎救護志工楷模表揚之規定,移至修正
    規定第五點第一項。
三、現行規定第六點擇期表揚規定,移至本點第二款,並增加公布當選名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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