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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選救護志工菁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本署所屬機構
    及本署承辦業務單位,得依規定就承辦人員及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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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8/28
因應本署新增所屬機構,爰酌作文字修正。
112/05/09
一、點次變更。
二、增列本署承辦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及有功人員亦得予以敘獎之規定。
108/04/02
一、現行擇期表揚規定,移至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二款。
二、增訂承辦人員及有功人員得予以敘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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