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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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中央協調官選派及工作事項
一、中央協調官選派原則:
(一)由本署具語言專長者組成,必要時,得將科技中心、紅十字會、中
      華搜救總隊、學校等可提供救災協助的專家學者、志工、救難人員
      等納入隨同配合各國救援隊作業,以提升救災能量。
(二)依救援隊國別,採一隊一至二人方式選派。
二、中央協調官工作事項:
(一)隨同國際救援隊作業,帶領國際救援隊前往災區,進駐直轄市、縣
      (市)災害應變中心。
(二)出發前填載「國際救援隊支援災害搶救任務派遣單」(如附件二)
      一式二份,傳真至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三)負責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協調聯繫工作,進駐災區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中心後,每三小時(或必要時隨時)向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回報災害處置狀況(依國際救援隊工作日誌格式填報)。
(四)其他交辦事項。
三、中央協調官由本署自通過語言檢定名單中依人員單位、任務及通過語
    言檢定級別挑選,選派時依語言類別及實際選派人數,循序調派,如
    有因故需變更者,由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參謀組報請輪值副指揮官轉報
    署長核定;另視實際情況需要,得隨時檢討調整中央協調官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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