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陸、應行配合事項
一、國際救援組編組成立後,組內成員及中央協調官原擔任本署緊急應變
    小組各編組之任務,由各編組組長於同組內調度人力分擔執行任務;
    若人力不足時,再報請副指揮官(本署主任秘書或副署長)決定協調
    其他編組支援必要人力。
二、本署調派科技中心、紅十字會、中華搜救總隊、學校等可提供救災協
    助的專家學者、志工、救難人員等隨同各國救援隊作業時,得核實支
    應配合調派之民間人員差旅費(原則比照公務員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
    )及保險費(接受調派期間投保最高保障限額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意
    外保險及新臺幣五萬元傷害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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