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會議主辦單位應先確定會議主題,彙整相關單位(機關)意見,研擬
    會議議程,並準備相關資料後,始得召開會議。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