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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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指定出(列)席人員之會議,各單位應依下列原則,指派人員與會
    :
(一)署長主持之會議,應由單位主管與會,所屬機構由首長與會。
(二)副署長主持之會議,應由單位簡任非主管級以上人員與會,所屬機
      構由副首長級以上人員與會。
(三)主任秘書主持之會議,應由單位科長級以上人員與會,所屬機構由
      幕僚長級以上人員與會。
(四)其他會議,由單位指派適當層級人員與會。
    前項人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適當人員代表與會,並將出席
    人員更動情形告知主辦單位,俾供主席參考。單位不派員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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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7
一、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
    整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所屬機構,爰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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