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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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
    務訓練: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專科警員班正期組畢業應警察特考錄取及一般警
      察特考錄取經教育訓練及格之初任人員,依其在校(教育訓練)成
      績占百分之八十及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志願分配至各消防機關;總成績相
      同者,以在校(教育訓練)成績在前者優先選填,在校(教育訓練
      )成績仍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選填順序。
(二)警大研究所畢業初任人員、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非現職消防人員,
      應警察特考錄取,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三)現職消防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分
      配作業規定」辦理。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
      條第三項規定,應經警大訓練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四等警察特考錄取,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者,分配現職服務機關
      實務訓練。
(四)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因進修警大研究所經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於取得該校畢業證書,並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
      由本部(消防署)參酌各消防機關需用名額及缺額情形協調分配。
(五)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後,
      就所餘職缺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志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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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2
一、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業修
    正有關分配訓練、分發任用等名詞之明確範圍。為避免實務作業混淆,爰序文酌
    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配合「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分發作業規定」名稱修正為「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分配作業規定」,爰修正
    第三款相關規定。
三、為尊重各地方政府用人權責,並符合現行實務作業方式,爰修正第四款因進修保
    留受訓資格人員之分配規定。
四、為利分配作業,增訂第五款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增額錄取人員分配規定,明
    定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後,再由增額錄取人員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志願分配。
101/12/07
一、酌作文字修正。
(一)現行警察特考消防類科僅限警校(警大或警專)畢業人員應試,未限定科系(
      消防),第 1  款科系名稱,修正為學制名稱。
(二)查警察特考錄取人員,除具警察官任用資格,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須經警大訓練者外,並無須
      教育訓練,亦無免除教育訓練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二、增列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明定警大研究所畢業初任人員或因進修警大研究所
    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於畢業後,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分配實務訓
    練機關規定。
三、第一款第二、三目,依序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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