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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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攜帶
    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按時前往指定
    場所選填志願。
    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
    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代為選填
    志願。
    依前二項規定選填完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家屬及與辦理分配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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