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攜帶 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按時前往指定 場所選填志願。 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 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代為選填 志願。 依前二項規定選填完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家屬及與辦理分配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